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略以:「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略以:「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貴局依上述條文增訂一般廢棄物之相關規定時,應報貴局上級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備查。
二、另貴局依前項規定,研擬公告「有店面之餐飲業應實施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其他遵行事項」草案部分,餐廳及連鎖速食店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告其為事業,爰此,所送「有店面之餐飲業應實施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其他遵行事項」草案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