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會對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意見

會議日期 92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貴公會對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 、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 意見,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會對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意見,復請 查照。

說 明:有關噴頭、壓嘴標示回收標誌問題,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環署廢字0910051858 號公告,容器回收相關標誌包括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標示於容器商品者,應標示於容器本身、容器商品之內外包裝或容器商品之標籤上。故容器商品僅需於容器本身、容器商品之內外包裝或容器商品之標籤上標示一個容器回收標誌及一個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即可,無須於蓋子、噴頭、壓嘴或其他附件另行標示;另,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應標示容器瓶身(即構成容積之主要部分)之材質碼,而非容器之蓋子、噴頭、壓嘴或其他附件之材質碼。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貴公會對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