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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920042910號「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如附件),應回收之免洗餐具係指以表二之容器材質(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等)製成者,表二之容器材質均不包括澱粉,故以澱粉為主要材料之免洗餐具,非屬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1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如附件),應回收之免洗餐具係指以表二之容器材質(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等)製成者,表二之容器材質均不包括澱粉,故以澱粉為主要材料之免洗餐具,非屬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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