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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過程」,不可壓縮及任意開啟;上開規定並未限制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於清除前,以貯存容器填裝過程之壓縮及開啟行為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過程」,不可壓縮及任意開啟;上開規定並未限制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於清除前,以貯存容器填裝過程之壓縮及開啟行為。

二、惟前述廢棄物之填裝(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倘於裝填過程不慎發生逸散、滲出或污染地面情形,亦應立即消毒、沖洗,避免影響環境衛生或疾病之傳染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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