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為本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至於「一般廢棄物」係指家戶或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二者並不相同。前述事業廢棄物中,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外,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於醫療院所產生之小藥水玻璃瓶,如未與感染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依法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其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並得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為本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至於「一般廢棄物」係指家戶或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二者並不相同,合先敘明。
二、前述事業廢棄物中,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外,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於醫療院所產生之小藥水玻璃瓶,如未與感染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依法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其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並得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