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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四項係規定負責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之執行機關,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會議日期 93 年 07 月 1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四項係規定負責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之執行機關,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目前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其廢棄物工作調整為鄉(鎮、市)公所負責清除,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則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指定,由鄉(鎮、市)公所指定其清除方式,縣環境保護局指定其處理場所。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家戶以外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其指定內容,授權由執行機關本於權責指定其廢棄物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即執行機關得依前述規定,公告家戶以外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得以委託合法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方式辦理。

三、基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不可重複徵收原則,家戶以外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倘經執行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指定其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者,得向執行機關申請退費。惟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方式收費者,其清除處理費得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代徵費用及應納稅費,由代徵之清除處理費內支應。前項代徵費用,為已徵收清除處理費之百分之五,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商代徵機關調整公告。」。爰此,申請退費時因自來水供水機構已執行代徵作業(徵收之行政成本),百分之五之代徵費用仍應由家戶及家戶以外之非事業負擔。

四、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市)政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爰此,縣(市)政府就其環境保護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相關自治規則。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家戶以外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此無涉於同法第七十條縣(市)主管機關不得限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得清理轄區以外之廢棄物之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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