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規定略以「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規定略以「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係針對產出廢棄物之事業進行規範,故有關本標準第十五條第二項之遞送聯單應由事業機構將第一聯逕送產生廢棄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供查核。
二、有關事業寄送聯單造成公文處理量大增乙事,本署將納入未來「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時,一併納入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