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函示,營建廢棄土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另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適用範圍,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相關拆除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係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該方案係提供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執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之政策指導原則,營建剩餘土石方如依該方案相關規定辦理,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轄範圍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函示,營建廢棄土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另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適用範圍,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相關拆除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係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該方案係提供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執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之政策指導原則,營建剩餘土石方如依該方案相關規定辦理,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轄範圍。另垃圾掩埋場所掩埋之垃圾,經開挖、篩選分類後之非自然物之清理部分,本署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三七一四號函釋(影附),略以:有關篩選分類後之非自然物部分,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本案有關內湖垃圾山之清除工程如經地方政府或工程主辦(管)機關認定為公共工程,則其經篩分所得之石頭、土砂(含廢磚角、水泥塊)得歸類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其處理得依前述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辦理;反之,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