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以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以自行清除、處理或以共同清除、處理或以委託清除、處理之方式辦理,及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以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以自行清除、處理或以共同清除、處理或以委託清除、處理之方式辦理,及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向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而非向事業徵收;倘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係委由執行機關清除、處理,則依所定之代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收費。
二、本案貴轄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倘已委託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而未委託貴轄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依前述規定,貴局不得向其徵收清除處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