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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七條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略以,廢酸或廢鹼之事業廢棄物應以蒸發、蒸餾、薄膜分離或中和法處理,含氰化物者,應先經氧化前處理,再以中和法處理或濕式氧化法分解之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七條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略以,廢酸或廢鹼之事業廢棄物應以蒸發、蒸餾、薄膜分離或中和法處理,含氰化物者,應先經氧化前處理,再以中和法處理或濕式氧化法分解之。

二、有關貴公司處理之含油或溶劑之廢酸或廢鹼,應先判定該些事業廢棄物混合具相容性為前提下,始可將廢酸與廢鹼混合調配中和後再以焚化處理。前述處理方法應是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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