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並未規定檢測頻率。事業對其所產生廢棄物之種類及性質,本應自行確認;清除、處理機構對於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亦應確定其為主管機關所許可之營業範圍。如有不符,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事業於簽訂委託清除、處理契約時所提供予清除、處理機構之溶出試驗報告,係供受託清除、處理者瞭解及判定其所受託之廢棄物是否為其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參據。倘委託雙方均已能確認該廢棄物之種類及性質,則溶出試驗報告並非必要
內文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並未規定檢測頻率。
二、事業對其所產生廢棄物之種類及性質,本應自行確認;清除、處理機構對於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亦應確定其為主管機關所許可之營業範圍。如有不符,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事業於簽訂委託清除、處理契約時所提供予清除、處理機構之溶出試驗報告,係供受託清除、處理者瞭解及判定其所受託之廢棄物是否為其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參據。倘委託雙方均已能確認該廢棄物之種類及性質,則溶出試驗報告並非必要。
三、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之委託行為是否合法,並非依其所提供之溶出試驗報告予以確認。主管機關依法可對相關廢棄物進行檢查、採樣、檢測,如有不符或不實情形,皆屬違法,均得依法處分,亦並不因其曾作過之溶出試驗結果而得以免除、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