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規定,貴府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貴府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倘基金資金不足支應相關設施之設置費用,辦理舉債融資事項,係屬貴府之權責,請洽財、主計單位本權責辦理。
二、另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對相關產業投資事項,因係為該基金財務事務之處理,建請依據該基金收支運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