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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另依土地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水道亦屬土地之範圍。是以,有關河川行水區之一般廢棄物(另漂流木如經林務單位認定為無利用價值者,且視為一般廢棄物),其清除權責依上開規定由所在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本案有關中央管河川行水區內之一般廢棄物清理權責單位,究應為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抑或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之疑義,建請逕洽河川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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