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應檢具文件中,包含「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清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應檢具文件中,包含「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清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故於申請表中應載明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並檢附進場同意證明文件。
二、前述證明文件中,並未排除再利用者所出具之同意再利用該機構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爰此,倘該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於申請處理或清理許可證時,出具有再利用者同意再利用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者,於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許可證時,即可包含許可該等機構所產出廢棄物再利用之行為。
三、本案○○公司經分選處理後所產生之廢棄物,如欲送交再利用者再利用時,應依前述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