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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嚴禁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等污染環境行為以及同條第11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本案為台中市政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嚴禁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等污染環境行為以及同條第 11 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本案為台中市政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合先敘明。

二、是以,本案塗鴉團體彩繪於牆面上之行為,如該彩繪造成有礙環境觀瞻,構成環境污染時,請貴局依上項規定辦理。

三、另,本案是否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應由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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