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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事業若屬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事業若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二、前開公告事項三、(三)3 規定,以中間處理方式、再利用方式或最終處置方式處理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執行機關所設之專責單位除外),應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三、依前開公告事項十一規定,本公告規定之申報作業,如申報日期時間期限適逢假日(國定假日),依下列規定辦理: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若因清除者清運廢棄物出事業廠,適逢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依公告事項三、(三)2 至 4 規定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之申報作業,及指定公告事業依公告事項二、(四)3 規定連線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皆應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惟若該廢棄物自清除出事業廠至該次一工作日尚未達八十四小時,則指定公告事業不受應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連線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限制。

四、前開所述,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於周五下午 5 時至周日上午 9時,所收受及處理(再利用)完成之三聯單,應於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若該二十四小時落點有逢假日(周六或周日),方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周一 24 小時前)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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