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本署93年6月29日環署廢字第0930045670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5670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 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二、前開所述,若指定公告事業產出之廢棄物經常清理,則需在申報完每筆委託清理聯單時,同時申報該廢棄物剩餘於廠內之暫存量資料,即使清運後廠內已無暫存該廢棄物,仍需申報該廢棄物暫存量為 0。
三、某項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亦應依前開公告事項三(三)2 規定,於每月月底連線申報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四、前所述,事業若每月產生之廢棄物均委外清除處理,廠內無暫存量,只需於委外清除前,申報完每筆委託清理聯單時,同時至貯存申報介面,申報該廢棄物剩餘於廠內之暫存量資料(即使清運後廠內已無暫存該廢棄物,仍需申報該廢棄物暫存量為 0。)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