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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規定,以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者,另應於再利用作業完成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規定,以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者,另應於再利用作業完成後 24 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

二、前所述,貴公司回收廢棄物再利用,應於再利用作業完成後 24 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

三、公司於設廠前應有詳盡規劃回收處理該項廢棄物之處理流程及其產出之再利用產品名稱、品質及數量,因此應可由實際加入之廢酸性氯化銅使用量及產出之再利用產品數量,予以質量平衡,作為再利用作業完成後 24 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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