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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表一之四規定,「平板容器」係指以紙板或塑膠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另依同公告表二之四,容器係指以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表一之四規定,「平板容器」係指以紙板或塑膠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另依同公告表二之四,容器係指以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

二、包裝容器內裝黑糖糕之 PP 材質塑膠襯(盤),因單獨使用該塑膠襯(盤)無法裝填黑糖糕成為商品(需輔以塑膠袋裝填,但塑膠袋非屬公告列管之容器),故本案塑膠襯(盤)應屬內襯,非屬本署公告列管之容器或平板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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