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煉鋼業產出之集塵灰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有關其貯存時是否需每包加以標示其重量乙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款之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外,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機構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因此對於以固定包裝貯存之廢棄物,依法需每包標示其重量
內文
全文內容:一、煉鋼業產出之集塵灰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有關其貯存時是否需每包加以標示其重量乙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條第 1 款之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外,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機構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因此對於以固定包裝貯存之廢棄物,依法需每包標示其重量。
二、事業清除前申報之產出、貯存廢棄物重量若未過磅,係屬預估值,惟以預估值申報廢棄物之原則,應儘量準確預估,不得任意預估。事業擬以預估值標示於固定包裝之貯存廢棄物時,應依此原則辦理,以免造成事業申報未過磅之廢棄物重量與清除者或處理者實際接受過磅之廢棄物重量差異太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