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本署94年8月1日召開「94年度加工出口區環保講習會」爭論議題研商會會議結論辦理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4 年 8 月 1 日召開「94 年度加工出口區環保講習會」爭論議題研商會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本署空、水、廢、毒之列管同一事業,均係以同一管制編號統一列管,即各事業以「一廠一管編」為管制原則,故不應有不同工廠使用同一管編之情事。反之,亦不能有同一工廠有不同管制編號。
三、有關事業廢棄物由同一住址【同一棟】之各工廠產出,如各樓層皆有不同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即屬不同之事業(廠),應依其各自管制編號各自申報。
四、事業因遷移廠址(包含同一縣市鄉鎮遷址),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
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但未涉及組織變更(可由相關證照及統一編號判斷),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
五、依前項所述,事業若從 A 地址遷移至 B 地址時,該事業必須先將A 地址廠內廢棄物清理完竣,方能申請 A 地址事業解除列管,另 B地址事業需以新設事業身分申請新管制編號,並以該新管制編號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六、有關事業上網申報及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應依本署 92年 11 月 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79326 號函(諒達)辦理。
七、前開規定,請務必轉知貴單位相關業務單位(如空、水、廢、毒業務課等)知悉,以輔導事業正確申請管制編號,避免空、水、廢、毒核發之管制編號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