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二)規定,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至少每週連線申報其機構內接受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
(二)規定,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至少每週連線申報其機構內接受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二、依前開所述,公告條文中提及,每週連線申報其機構內接受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係指申報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事業機構之廢棄物的貯存情形。
三、復查事業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亦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三)規定,申報廠內處理後所產出之廢棄物貯存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