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事業若屬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即應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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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貴事業若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即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二、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三、依前項所述,貴事業在年度申請海關(國稅局)報廢時,若涉前項變更情形,即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及依前開說明二規定,上網申報該等廢棄物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四、復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所在地環保局)核准者,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變更。
五、綜前所述,貴事業在年度申請海關(國稅局)報廢時,可依貴廠實際情形依說明四或說明五規定辦理,惟仍皆需依前開說明二規定,上網申報該等廢棄物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