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7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惟對於具有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能力之清除處理設施,則可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故甲級廢棄清除處理機構如具備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清除能力,於清除時如於同一車上裝載(已區隔裝載),且未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者,尚不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7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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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7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惟對於具有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能力之清除處理設施,則可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故甲級廢棄清除處理機構如具備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清除能力,於清除時如於同一車上裝載(已區隔裝載),且未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者,尚不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7 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