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業 申請處理業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 記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廢乾電池處理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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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業申請處理業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廢乾電池處理業登記證。
又依本署 92 年 2 月 21 日環署基字第 0920013320 號公告「廢乾電池申請輸出處理應檢具文件」公告事項 2 規定:廢乾電池之輸出,應由產生該廢乾電池之事業、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回收、處理業填具申請表及本公告規定文件,向本署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
本案○○公司欲申請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並輸出廢乾電池至境外處理,應依前開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處理業登記證後,並依前揭公告應檢具文件向本署辦理輸出處理等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