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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署 93 年 1 月 9日環署廢字第 0930002461B 號公告「應標示回 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公告事項一之(一)、(三)及公告事項二規定,依廢棄物清理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 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 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 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外),應於依本法第 16 條完成登記屆滿 3 個月之 次日起,分別於製造完成或銷售、贈送、促銷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 相關標誌。至於容器回收相關標誌係包括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 識碼,惟非塑膠材質者免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本案○○香水商品之裝填容器,倘係以塑膠材質所製成,則該容器商品之 製造或輸入業者係屬依本法第 15 條公告列管責任業者,其負責繳交回收 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完成登記屆滿3個月之次日起, 於該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倘未依規定辦 理,即違反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本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 處分。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本署 93 年 1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02461B 號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一之(一)、(三)及公告事項二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 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外),應於依本法第 16 條完成登記屆滿 3 個月之次日起,分別於製造完成或銷售、贈送、促銷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至於容器回收相關標誌係包括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惟非塑膠材質者免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本案○○香水商品之裝填容器,倘係以塑膠材質所製成,則該容器商品之製造或輸入業者係屬依本法第 15 條公告列管責任業者,其負責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完成登記屆滿 3 個月之次日起,於該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倘未依規定辦理,即違反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本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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