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關於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認定,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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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關於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認定,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