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處理機構於廢棄物處理廠試運轉期間,如已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將提供事業廢棄物來源之事業提報於廢棄物來源資料中,並經核發機關核備者,即符合該條有關試運轉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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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處理機構於廢棄物處理廠試運轉期間,如已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將提供事業廢棄物來源之事業提報於廢棄物來源資料中,並經核發機關核備者,即符合該條有關試運轉程序之規定。事業依試運轉計畫書內容將事業廢棄物送交處理機構進行試運轉之行為,並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機構收受事業所提供廢棄物進行試運轉程序,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廢棄物受託處理行為,故無需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與委託人訂定處理契約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