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廢棄物清除機構係指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至境外或該委託者指定之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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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廢棄物清除機構係指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至境外或該委託者指定之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之機構。廢棄物處理機構係指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之機構。無論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機構均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而非屬該些廢棄物之產生源。
二、處理機構於依據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檢具試運轉計畫書時,其提報廢棄物來源資料應為實際提供廢棄物作為處理或清理機構進行試運轉之事業,而非為廢棄物之受託清除、處理者。
三、清除機構如私自將所清運之廢棄物交由處理機構進行試運轉時,即已違反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