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本署92年1月24日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格式之填表說明已明列,同一種廢棄物若其清理方式不同,請分別以其清理方式之清理量分項填入,即若事業對於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焚化處理,部分採掩埋處理,則其應將該項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2 年 1 月 24 日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格式之填表說明已明列,同一種廢棄物若其清理方式不同,請分別以其清理方式之清理量分項填入,即若事業對於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焚化處理,部分採掩埋處理,則其應將該項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但若事業對於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非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而需經招標方式才能確定該項廢棄物之清理方式時,則其仍只能填寫一種清理方式(因若同時填寫多種可能清理方式,將造成申報與事實不符,無法達到即時管制目的,且無法達質量平衡,另易引起勾稽異常,徒增環保主管機關管制困擾,及需業者提出說明。);另事業如其招標後之清理方式與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清理方式不同時,其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並經審查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核准之清理方式清理該項廢棄物。
二、依前所述,應請國營事業機構或大型事業機構,提前辦理招標作業,以及早確定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具送審,或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以利審查機關早日審查核准,俾以核准之清理方式妥善清理廢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