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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業於95年6月9日以環署廢字第0950044991號公告,謹先敘明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關「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業於 95 年 6月 9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50044991 號公告,謹先敘明。

二、依公告事項二、(四)1.「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供消費者內食使用。但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不在此限。」因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提供便利性商品及服務性商品之行業,並非屬餐飲業者,無論是否設有座位,其場所非屬餐廳,故並非本條款規範之對象。惟屬公告事項二、(二)1.規範對象,仍不得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

三、檢送「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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