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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事業若屬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事業若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二、依前開公告事項二(四)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遞送三聯單,若未申報遞送三聯單,即違反該項規定;另清除、處理機構若有接受該指定公告事業之廢棄物,亦應依前開公告事項三規定,配合確認點選接收該筆遞送三聯單,若未配合確認點選接收該筆遞送三聯單,亦違反該項規定。

三、依前項所述,若指定公告事業應申報遞送三聯單,而未申報,改由清除、處理機構申報於營運紀錄,皆違反前項規定,環保主管機關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或 53 條規定告發處分。且查清除、處理機構皆可經由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tp://waste.epa.gov.tw )「各類查詢」之「事業機構管制編號」,查得其收受事業廢棄物之事業(產源)是否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若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即應告知該事業應以遞送三聯單申報,不得改由清除、處理機構以收受未列管事業方式申報於營運紀錄。

四、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5 條規定,係指事業若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或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改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為主;至若事業非屬指定公告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方須填具一式六聯之書面遞送聯單,故並非指所有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之申報以書面為主,網路申報為但書。

五、另若某營造業為指定公告事業,其產出之營建混合物仍應依前開公告規定上網申報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不得以其持有貴縣工務系統之「桃園縣建築工程營建混合物運算處理證明文件」四聯單取代,且若其未申報遞送三聯單,仍違反前開公告事項二(四)規定。另依說明四說明,清除、處理機構皆可經由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tp://waste.epa.gov.tw )查得其收受事業廢棄物之事業(產源)是否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故事業若未告知清除、處理機構為指定公告事業,致其未配合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仍不符合行政罰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適用。

六、前開說明四及說明六,若係為事業(含營造業)已屬列管事業,惟其未主動申請管制編號納入列管,或為環保局未於營建業主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後,核發該營建工程之營造業管制編號,致清除、處理機構無法由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tp://waste.epa.gov.tw )查得該等事業是否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且該等事業又未告知清除、處理機構其為指定公告事業,致其未配合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似不宜對其告發處分。

七、為避免前項事件之發生,請加強將轄內應列管未列管之事業(含營造業)儘速納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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