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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本署95年6月9日環署廢字第0950044991號「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四)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之餐廳,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外,並應依遵循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之規定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5 年 6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44991 號「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四)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之餐廳,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外,並應依遵循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之規定。

二、如學校之學生餐廳符合說明二段「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之定義,係屬本政策之列管對象,應符合提供內用飲食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及外帶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之規定。

三、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餐飲業者需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中第二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與第七章「餐飲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之各項規範。另餐具清潔衛生方面,應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與「餐具衛生標準」之規範,並參考衛生署擬定之「餐具清洗良好作業指引」與「餐具之洗滌 Q&A」,以有效維護餐具衛生,保障民眾飲食健康。詳見衛生署網站:http://food.doh.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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