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本署95年6月9日環署廢字第0950044991號「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一限制使用對象(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其場所包括政府部門、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私立學校及公立醫療院所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5 年 6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44991 號「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一限制使用對象(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其場所包括政府部門、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私立學校及公立醫療院所。
二、餐廳如位於公立醫療院所,以服務員工、病患為目的,符合說明段一公部門之定義,係屬本政策之列管對象,依公告事項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三、另依公告事項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四)規定,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之規定,僅針對政府部門及公私立學校之餐廳,不含醫療院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