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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二之規定,指定電池之製造、輸入業者應於製造、輸入前,提出汞含量低於五ppm之檢驗報告,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二之規定,指定電池之製造、輸入業者應於製造、輸入前,提出汞含量低於五ppm 之檢驗報告,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考量目前指定電池多數由國外進口後於國內進行銷售,於實務運作上亦有進口供國內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驗以取得確認文件之必要,故針對如屬進口供檢驗之電池,且數量不超過 30 個者,本署同意由業者以書面敘明進口指定電池廠牌、型式、規格、進口目的及進口數量等資料,向本署申請同意函,憑同意函進行進口通關作業。

二、上述之相關輸入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業於 95 年 8 月 17 日以貿貨字第 09570143670 號公告中增列,另並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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