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1規定,指定公告事業在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相關資料,若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24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1 規定,指定公告事業在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相關資料,若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24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且依前開公告事項二(四)3 規定,申報聯單經事業 84 小時確認或逾時未確認,不得再作任何修正,若申報內容尚有錯誤,可至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聯單資料錯誤說明」介面進行資料錯誤說明或作廢相關作業。
二、事業(產源)應確實遵守 84 小時聯單確認機制,並於聯單確認時詳細核對整份聯單資料。若事業未進行 84 小時聯單確認,已違反前開公告規定,另經事業 84 小時確認或逾時未確認後,已不得再做任何修正,如仍有資料錯誤,已違反前開公告規定,環保機關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規定處罰違規者(含事業(產源)、清除、處理、再利用者、最終處置者及輸出者),且若事業未儘速作聯單錯誤說明,可按日連續處罰。
三、依前項所述,事業(產源)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正確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該聯單若因清運時間改變,需於清除者清運廢棄物出事業廠後 24 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該等資料,聯單若經連線上網修正清運日期時間,則視同為新聯單,而 84 小時內上網確認之時限將重新計算,無須重新申報聯單資料或將該聯單作廢,以避免浪費網路資源或未盡到追蹤聯單責任而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