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91年10月17日環署督字第0910065164號函表示:「如係屬事業產生與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且惟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料,仍應判定屬產出者之事業廢棄物」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 91 年 10 月 17 日環署督字第 0910065164 號函表示:「如係屬事業產生與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且惟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料,仍應判定屬產出者之事業廢棄物。」,乾洗衣業者於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有上述情形者,即判定為廢棄物。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申請須知」之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於廢棄毒性化學物質前應逐批檢附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及其明細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當地主管機關應於七日內將結果通知運作人,運作人於接獲當地主管機關通知後,始得廢棄該批毒性化學物質。
三、乾洗衣業若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四、依前開所述,乾洗衣業者產出之四氯乙烯污泥,若經檢測其含四氯乙烯濃度達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濃度,即應依規定辦理聲明毒性化學物質廢棄後,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以廢棄物,依前開公告規定進行網路申報該廢棄物(四氯乙烯污泥)產出情形及貯存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