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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內縮式安全針筒使用後如何分類處理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內縮式安全針筒使用後如何分類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內縮式安全針筒使用後如何分類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6 年 2 月 5 日富北字第 20070201 號函。

二、查注射針頭及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所稱「廢尖銳器具」,其貯存方法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封盛裝…」,上述規定對於廢尖銳器具盛裝容器堅固性之要求,旨在避免造成刺傷或切割傷之風險,合先敘明。

三、次查貴公司開發之內縮式安全針筒,於啟動安全機制並將推桿折斷後,針頭部分可安全留置在針筒內不外露,且塑膠針筒已具備「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特性。爰此,有關內縮式安全針筒經啟動安全機制並將推桿折斷後,得無需再以第二層堅固容器密封貯存,惟該些針筒另以塑膠袋集中包裝,其最外層標示仍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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