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再利用機構收受廢鐵等免依規定連線申報之事業廢棄物,是否需申請管制編號及辦理網路申報作業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再利用機構收受廢鐵等免依規定連線申報之事業廢棄物,是否需申請 管制編號及辦理網路申報作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再利用機構收受廢鐵等免依規定連線申報之事業廢棄物,是否需申請管制編號及辦理網路申報作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6 年 3 月 5 日北市環四字第 09631026000 號函(副本)。
二、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略以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每年收受三百公噸以上一般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應於每月十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情形(無相關營運時,亦應申報無營運之狀況)。其中每年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數量,係計算收受之所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包括同公告之公告事項十免依規定連線申報之廢棄物。
三、再利用機構如僅收受屬前述公告之公告事項十免依規定連線申報之廢棄物,且每年收受三百公噸以上,仍須依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三規定,申請管制編號,並於每月十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