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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藥品之容器除「藥酒」及「含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之容器外,非屬本署公告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毋須向本署辦理有關容器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藥品之容器除「藥酒」及「含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之容器外,非屬本署公告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毋須向本署辦理有關容器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時,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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