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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開發中的數位行動電視產品(直流式)是否屬應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範圍乙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貴公司開發中的數位行動電視產品(直流式)是否屬應繳交回收清除 處理費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開發中的數位行動電視產品(直流式)是否屬應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6 年 3 月 9 日未具文號函。

二、依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表一所示,目前列管「電視機」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本類限使用交流電)及彩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依貴公司來函所附產品規格及型錄所示,旨揭商品係使用電池而非使用交流電供電之非影像管類電視,目前非屬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範圍;惟日後該商品若經本署評估並納入前項公告列管範圍者,貴公司即應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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