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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由各型態事業所形成之「夜市」,目前廢棄物清理法並未將其公告為事業,故其事業之認定,應以各型態事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之事業範圍,分別判定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內文

說 明:一、依本署 95 年 5 月 3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33793 號函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事業,其中包括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餐館業等 31 項事業。

二、本案由各型態事業所形成之「夜市」,目前廢棄物清理法並未將其公告為事業,故其事業之認定,應以各型態事業是否屬前述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之事業範圍,分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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