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蒐購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出口是否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申請許可證案
要旨
有關蒐購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出口是否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 第 1 項申請許可證案。
內文
主 旨:有關蒐購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出口是否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申請許可證案。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者,始得從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同條但書規定情形,可免取得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者外,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從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均屬違法。
二、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 條第 1 項規定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三、另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輸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