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請釋示有關事業單位產出之廚餘如欲進行再利用,其再利用機構是否須取得利用者身分檢核通過始得為之疑義乙案
要旨
貴局函請釋示有關事業單位產出之廚餘如欲進行再利用,其再利用機構是 否須取得利用者身分檢核通過始得為之疑義乙案。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請釋示有關事業單位產出之廚餘如欲進行再利用,其再利用機構是否須取得利用者身分檢核通過始得為之疑義乙案。
說 明:一、查指定公告事業產出屬本署「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十(三)之廚餘,係屬可免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之廢棄物,因此收受之再利用機構自不需上網配合確認點選接受該遞送三聯單。
二、然查再利用機構係屬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
(二十)列管之事業,仍需依規定辦理再利用機構身分檢核通過取得管制編號,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三、另該再利用機構尚需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於每月十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前月接受委託清理廢棄物(含指定公告事業委託清理屬公告事項十之廢棄物(如廚餘)及非指定公告事業委託清理之所有廢棄物)之營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