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校園及道路兩側種植木棉樹其果實破裂後產生之花絮,易引起學童過敏反應及妨礙民眾生活起居,可否依據相關污染防治法規據以告發疑義案
要旨
有關校園及道路兩側種植木棉樹其果實破裂後產生之花絮,易引起學童過 敏反應及妨礙民眾生活起居,可否依據相關污染防治法規據以告發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校園及道路兩側種植木棉樹其果實破裂後產生之花絮,易引起學童過敏反應及妨礙民眾生活起居,可否依據相關污染防治法規據以告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5 月 23 日環廢字第 0960015220 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嚴禁有污染環境之行為,此法條意旨係人為污染環境,惟本案主體為木棉樹屬自然物,非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所規範之範圍。
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9 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本案木棉樹其果實破裂後產生之花絮若掉落於道路上造成環境污染,由道路管理機構負責清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