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報關輸入舊輪胎(CCC號列4011.63.00.00-3「供建築或工業操作車及機械之用,且輪圈大小超過61公分者」)乙案
要旨
貴公司報關輸入舊輪胎(CCC 號列 4011.63.00.00-3「供建築或工業操作 車及機械之用,且輪圈大小超過 61 公分者」)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報關輸入舊輪胎(CCC 號列 4011.63.00.00-3「供建築或工業操作車及機械之用,且輪圈大小超過 61 公分者」)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公司 96 年 6 月 14 日鴻字第 9602 號函副本辦理。
二、輸入廢輪胎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申請輸入許可,始得辦理輸入;惟「輪胎」亦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公告之「物品」,若貴公司輸入之舊輪胎於國內銷售或使用,則屬上開之「物品」,應依同法第 16 條向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登記為責任業者,並按向海關申報之進口量及本署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