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標示「生物醫療廢棄物」特性標誌,可否轉置為矩形或依貯存容器體積等比例縮小乙節
要旨
有關標示「生物醫療廢棄物」特性標誌,可否轉置為矩形或依貯存容器體 積等比例縮小乙節,釋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標示「生物醫療廢棄物」特性標誌,可否轉置為矩形或依貯存容器體積等比例縮小乙節,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6 年 7 月 25 日(96)長庚醫材字第 009 號函。
二、有關市售生物醫療廢棄物專用貯存容器(注射針收集盒),因體積過小致無法依本署 96 年 5 月 11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35782 號公告修正「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規定,標示邊長 10 公分以上之生物醫療廢棄物特性標誌乙節,同意依容器體積以等比例縮小該標誌,惟其縮小後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器側邊為矩形者,標誌邊長應不小於矩形長邊之四分之一;容器為圓筒狀者,標誌邊長應不小於容器高度之四分之一。
(二)標誌圖形應維持菱形,不得轉置為矩形。
三、副本抄送行政院衛生署及各醫事團體,請轉知醫療機構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