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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目前已列管二種污染源以上之事業(如空水、廢毒、空水廢、空水廢毒、‧‧‧列管),將自96年8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上網至整合後之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確認共同基線資料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目前已列管二種污染源以上之事業(如空水、廢毒、空水廢、空水廢毒、…列管),將自 96 年 8 月 1 日起至 96 年 9 月 30 日止,上網至整合後之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 ),確認共同基線資料。若確認後之基線資料與原許可證內容不一致時,則需辦理許可證變更或異動,及依各自法規辦理變更/異動,並依照換證時程辦理換證(第一批:96 年 10 月至 11 月、第二批:97 年 2 月至年 3月、第三批:97 年 6 月至 7 月),以確保基線資料之一致性。

俟後各許可證變更/異動時,亦需自該資訊系統修正基線資料及辦理各許可變更/異動。

二、至屬已列管之單一污染源(空、水、廢、毒單一列管)事業,若於本(96)年 8 月 1 日後有涉及許可證變更或異動時,亦請事業上網至前開整合後之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 )(http://ems.epa.gov.tw)辦理許可證變更或異動填報申請作業,及上網填報污染物實際排放值。另屬列管之新設事業及以後新公告列管之事業,亦皆需自本(96)年 8 月 1 日起至前開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 )辦理許可證申請作業,及上網填報污染物實際排放值。

三、因應此次空水廢毒整合,請輔導所轄事業依下列事項一併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以利後續管制:

(一)事業應以一廠一管制編號為列管原則,且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有涉及組織變更(法人格改變),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另公司合併,若合併後之公司名稱、資本額、負責人有改變,且已涉及組織變更(法人格改變),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詳如附件一)

(二)早期列管之部分行業別事業由於未編訂製程代碼,致其於填報製程代碼時皆以非製程代碼(0000-000 )填報,茲因已陸續編訂相關製程代碼,因此請輔導業者依已編訂之製程代碼,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詳如附件一)

(三)因應廢棄物代碼再次修正,請依本署 96 年 7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55942 號函(諒達),輔導所轄指定公告事業、清除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於 96 年 12 月 14 日前完成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許可證換發或重提再利用登記檢核表。(詳如附件一)

(四)本署已研定「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草案)」,預定於近期內公告,因此若事業原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填報之廠內自行再利用或自行處理,與前開認定原則不同,應辦理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詳如附件一)

(五)為落實事業產出之液體廢棄物妥善處理,新增廢棄物代碼 D-1505(廢(污)水 pH 小於 6.0)、D-1506(廢(污)水 pH 介於 6.0~9.0 )、D-1507(廢(污)水 pH 大於 9.0),且業者若是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應改用前開三項代碼進行申報,若是直接放流者,應改用 D-1506 (廢(污)水 pH 介於 6.0~9.0 )進行申報,若非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或非直接放流者(如化學處理或焚化處理者),則應依廢液特性選用適當廢棄物代碼(如:

C-0201、C-0202、C-0301、D-1502、D-1503、D-1504、D-1599、…等)進行申報,至詳細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方式及上網申報項目,詳如附件二。

四、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規定,事業如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時,應依該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繳交變更審查費。但事業若已依前次廢棄物代碼修正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此次又需因應新修正之廢棄物代碼再次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則不需再繳納變更審查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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