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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96年6月25日環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表二,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先予敘明。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表二,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淋膜係緊密貼合於容器上,與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等附件,可與容器本體分離之特性不同,即淋膜不應視為容器附件,故以未發泡 PS 塑膠製成之容器,不論是否含淋膜,皆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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