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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96年6月25日本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貴公司所進口之點陣式打孔機非屬目前本署公告列管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現階段無需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 96 年 6 月 25 日本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貴公司所進口之點陣式打孔機非屬目前本署公告列管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現階段無需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惟各項應回收責任物與責任業者範圍皆隨資訊科技之發展而有重新檢討與定義之可能,屆時若上揭列印打孔機納入列管範圍,仍請應依法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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